雄县脱贫攻坚考核问责办法

来源:雄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31 23:11:10 阅读量:807


在省委、省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我县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脱贫攻坚责任,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雄县脱贫攻坚考核问责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实现以考核明职责、以考核促落实、以考核补短板、以考核强作风,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统一领导,落实责任。考核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层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状。通过严格的考核,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责任、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

(二)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核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为支撑,做到程序规范、简便易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考准考实,有责必问。考核工作要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坚持有责必问、失职追责。问责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贡具体组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考核问责范围

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纪委监察委负责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考核问责范围如下:

承担扶贫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帮扶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

1.落实情况。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情况,后续扶持和巩固提升情况。

2.减贫成效。主要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退出情况。

3.精准识别。主要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4.精准帮扶。主要包括资金绩效、结对帮扶工作、产业就业、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危房改造、金融扶贫、政策兜底、助残扶贫等内容。

5.日常工作情况。包括各类统计报表、总结报告及信息反馈的上报情况。

6.加减分项。对扶贫脱贫工作得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或新区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换贫工作经验做法得到国家、省、市推广的酌情加分;对出现禁止作为事项,国家、省、市扶贫成效考核发现突出问题,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年内被问责的酌情减分。

四、考核程序

考核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一次,年底开始组织实施,次年3月中旬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评总结。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开展脱贫攻坚情况进行全面自评总结,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实地核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核查有关项目、一对一访谈等形式,对有关部门提供的自评总结进行核实,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打分,

(三)部门评价。考核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行业扶贫任务对三县相关工作进行评价打分。

(四)总体评价。考核组综合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结果、日常工作评价,以及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评价等情况,提出考核评价建议,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反馈结果。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向被考核单位专题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五、问责形式和程序

(一)问责情形。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及消极腐败问题进行问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

2.未执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

3.工作作风不实,敷衍塞责、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和形式主义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5.在国家、省、新区对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出现较大问题的;

6.没有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建立资金保障和人力投入机制的;

7.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涉贫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8.其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

(二)问责方式。单独或合并使用批评教育、诚勉谈话、作出检查;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严重失职、渎职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下列情形原则上免予问责:经查实,因被帮扶方“等、靠、要”思想严重或不配合开展工作等特殊原因,导致帮扶任务不能完成的;在脱贫攻坚改革创新中造成工作失误、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

(三)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问责有关规定执行。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大督查办公室、扶贫办等问责建议机关,在脱贫攻坚年度考核、日常检查、督查或其他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分别或共同向有干部管辖权限的党委(党组)等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党委(党组)做出问责决定后,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问责实施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在脱贫攻坚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线索,由问责建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形,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2.问责建议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要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3.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决定机关应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或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4.对于需要进行核实调查的,作出问责决定之前,问责决定机关应要求问责建议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5.问责决定机关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要制作脱贫攻坚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对象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脱贫攻坚问责决定书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其单位。

6.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将有关材料归入问责对象个人档案。

7.情形较为严重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或提拔,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对未按程序开展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迫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结果运用

(一)综合评价。县级考核结果作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公开通报。考核结果进行分类排名,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考核为“较差”等次的通报批评。

(三)尽责奖励。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特别是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主要领导干部, 优先提拔使用。

 (四)失责惩处。问责对象被问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用依据。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3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附件:雄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指标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雄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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