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村级纪检委员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雄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31 23:07:30 阅读量:3511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纪检委员工作职能,进一步强化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配套组织和所辖党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河北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廉洁雄安”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体制

(一)村纪检委员在乡镇纪委、村组织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以乡镇纪委指导为主。

(二)村纪检委员监督对象为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配套组织和所辖党员

第三条  资格条件

纪检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原则性,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处事公正、清正廉洁、群众认可,能为维护村集体和党员群众合法利益尽职负责。

(三)热爱纪检监察工作,中共正式党员,党龄3年以上,组织关系在所任职村党组织;村纪检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村党组织成员(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得兼任)。

(五)近三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未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第四条  产生办法

(一)村纪检委员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后产生,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提名支部委员为建议人选,向乡镇纪委提交推荐报告。经乡镇纪委审核,同级党委同意后,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二)村纪检委员任职届期与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相同,如因其他原因纪检委员出现岗位空缺,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增补。在任职届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免职、调整。

(三)村纪检委员产生后,均自然纳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员队伍。

第五条  工作职责

纪检委员要勇于当担,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充分运用监督权、建议权、询问权、检举权,履行监督检查、教育宣传、线索收集、调查研究等职责,做好监督员、宣传员、发言员、纪律员、调解员、信息员,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一)做好党务村务“监督员”

1.监督检查所在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配套组织和所辖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以及遵守党内法规、制度规定情况。

2.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所在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配套组织和所辖党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并协助其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乡镇党委、纪委报告。

3.针对本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情况,及时提出建议,督促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二)做好党风廉政“宣传员”

4.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结合本村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教育;负责抓好本村“廉洁雄安”建设宣传工作和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工作。

5.积极向群众宣传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取得的成效。

(三)做好重要事项“发言员”

6.参加、列席所在党组织、村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有权按照政策和纪律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7.有权询问所在党组织和村委会决定、决议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事务,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所在党组织、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发现所在党组织、村委会作出违纪违规决定、决议或其他决策时,应当督促其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应当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并建议上级组织责令限期纠正或撤销违纪违规决定、决议或其他决策

8.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征迁安置、民生保障、项目建设、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以及开展其他村事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侵犯村民利益的行为。

(四)做好作风建设“纪律员”

9.监督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的作风建设,特别是在征迁安置和民生保障工作中有无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行为,必要时对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要求其接受质询或评议。

10.接收本村党员的控告以及对党员违纪行为的检举,并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现本村党员或党组织有违规违纪问题,有权向乡镇纪委检举和反映情况。

11.协助乡镇纪委在本村开展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五)做好基层矛盾“调解员”

12.受理村民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和所辖党员的信访问题,做好信息收集、反馈及上报工作,参与协调、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所辖社会和谐稳定。

13.完成乡镇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

(六)做好党风政风“信息员”

14.不定期走访党员群众,宣传和引导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并及时了解基层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收集涉及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群众意见和问题反映,提出意见建议,向县纪委监委直接报告、反馈信息,为县纪委监委精准施策提供参考。

15.及时了解本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所辖党员违纪违法问题和苗头隐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及执纪执法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到本村执行职务期间违纪违法问题,向县纪委监委直接报告、反馈信息,以及县纪委监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业务培训

(一)乡镇纪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下村指导等形式,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村纪检委员业务专题培训,重点培训党纪党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知识,提高村纪检委员理论水平;并结合新区建设发展和全县重点工作,针对基层党风廉政工作实情,适时对村纪检员进行专题培训。对新任村纪检委员任职后三个月内完成首次培训。

(二)乡镇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纪检委员工作例会,重点传达学习上级纪委、乡镇党委、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纪检委员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农村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对策,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第七条  考核

(一)村纪检委员的年度考核由乡镇党委、纪委负责,考核征求所在党组织和村民意见同时考核结果报县纪委监委备案。年度考核优秀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按相关程序免去其职务,一年内不得再担任村纪检委员或提名推荐担任党组织内其他职务。

(二)乡镇党委、纪委每年年底召开村纪检委员工作汇报会纪检委员就自身勤政廉政具体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作出的决定、规定不力的;对村两委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村“两委”成员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对乡镇纪委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本村不部署、不落实的;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乡镇纪委会同县纪委监委负责。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雄县纪委监委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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