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雄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8-31 17:54:30 阅读量:16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关于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巩固派驻机构改革成果,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探头”作用,强化专责监督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依据《党章》、《宪法》、《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雄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试行)。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开展工作,对县纪委监委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监督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综合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与综合监督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承担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五条 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综合监督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第六条 推动综合监督单位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综合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综合监督单位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综合监督单位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第七条 负责调查综合监督单位科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县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实施。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县纪委监委批准,移交相关审查调查室。受理综合监督单位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第八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综合监督单位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综合监督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综合监督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十条 统一制定派驻监督工作模板,规范综合监督单位建立“五个台账”,即: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及其下级党组织基本情况台账、党员基本情况台账、“三重一大”事项台账、行政权力台账、廉政风险排查整改台账。要求各综合监督单位每年12底前将本年度本部门台账情况动态更新,报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台账登记情况实行动态监督,除开展各项专项监督外,对其他重点工作、重要岗位、重要防控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问题较多的,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各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每年定期由县纪委监委各相关部门将涉及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县管干部问题线索以及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达到信息共享、共同研判的目的。
第十二条 每年定期对各综合监督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研。主要采取查阅复印材料、座谈、提出意见建议等,了解各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工作提高。
第十三条 每年开展一次“三重一大”事项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决策内容是否超越权限、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否执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规定;重大项目立项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公开招标,项目施工与审批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合理,建设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大额资金用途范围是否合理,拨付使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等。
第十四条 每年对各综合监督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活动。与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重点岗位、重点股室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围绕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制度执行、廉政风险点防控、对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的评价以及对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建议等方面深入进行谈心谈话,形成问题清单,向各综合监督单位及时反馈,并及时跟进督促其落实责任、及时整改。要用好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组织手段,对发现的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有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督促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组织帮助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会商、通报机制,至少每半年会同党委(党组)专题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通报上半年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和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开展情况、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向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与党委(党组)书记就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党委(党组)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督促综合监督单位及时通报重大事项处置情况: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问题。
(二)收到反映综合监督单位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检举、控告。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综合监督单位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
(四)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
(五)综合监督单位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每年开展一次综合监督单位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省委巡视、县委巡察等工作中涉及各综合监督单位反馈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督促各部门落实责任、切实整改、建章立制、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每年开展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工作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综合监督单位专题宣传教育的开展方式、次数、内容、效果等。在列席或参加综合监督单位各类会议的过程中,积极传达上级管党治党新精神、新要求,不断强化从严治党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推动各综合监督单位集中开展一次廉政教育活动。通过召开党委(党组)会和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举办专题培训班、上廉政教育主题党课等形式,学习党章党规和从严治党的最新政策文件、会议精神等。或是根据不同单位的廉政风险点,搜集典型案例,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不断筑牢廉洁从政从业底线。
第二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参加或列席综合监督单位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综合监督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综合监督单位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综合监督单位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综合监督单位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一般应提前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综合监督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决策和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不参与具体实施环节,对综合监督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谈话提醒、责令整改、制发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整改,并及时向委机关报告。对于发现各综合监督单位召开以上会议未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的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应通过谈话提醒、制发通知书等形式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实行台账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线索管理处置全程登记备查,实行集体研究,办理意见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流程审批。发现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并向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报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经批准后报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二十二条 综合监督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应当督促该党委(党组)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向县纪委监委报告、述职制度,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听取各派驻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综合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综合监督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上级关于派驻工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后,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
分享到:
©中共雄安新区纪工委监察组 版权所有 冀ICP备18013802